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有关要求,现将《连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砂石需求量高居不下,为防止河道河砂无序开采、私采乱挖等问题发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3〕41号)、《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三、核心内容解读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河砂总量开采计划、依法招标严格许可、开采销售及定价原则、加强领导全程监管等四个部分。
(一)年度河砂开采区的划定由各镇(乡)人民政府报送河砂开采计划到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共同划定,并委托具备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连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采砂计划编制的内容应明确可采区的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年度采砂计划可结合本市市场需求并经过科学论证后,适当提高年度计划开采量。委托具备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采砂计划的费用由河道采砂中标单位支付。
(二)河砂开采权招标在连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为遏制“零星化”开采,有效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市的年度计划河砂开采区将集中优化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3〕41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收取,河砂开采权招标出让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财政政策给予镇(乡)人民政府及水利部门相关经费,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与执法。
(三)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的指导意见及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20〕2号),我市河道采砂实行“采售分离、合理定价”新机制,即河砂开采权人定向销售河砂给政府授权的河砂销售权人,由河砂销售权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河砂。河砂开采权人和河砂销售权人的河砂定向销售价格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国资局等部门共同核定;河砂市场销售价格由市国资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局等相关单位制定河砂销售定价机制,由河砂销售权人严格执行。
(四)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涉及河砂开采工作的镇(乡)长)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
实行河道采砂监理并组织安装和管理采砂专用监控设备,设立群众投诉和举报电话、邮箱等,发动群众力量,加强对河道采砂源头的监督,对投诉查证属实的,予以适当奖励。